普通合伙企業,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,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《合伙企業法》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。那么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是什么呢?那么下面就來為大家詳解。
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
⑴有二個以上合伙人。
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。合伙人為自然人的,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國有獨資公司、國有企業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。
注意: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人數沒有上限。
⑵有書面合伙協議。
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,也是確定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。
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,以書面形式訂立。
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、蓋章后生效。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,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;但是,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,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。
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,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。不愿通過協商、調解解決或者協商、調解不成的,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,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。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,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⑶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。
合伙人可以用貨幣、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,也可以用勞務出資。
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,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,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。
注意:①用勞務作為出資是合伙企業特有的規定,并且只有對普通合伙人才適用。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,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,應當依法辦理。
⑷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。
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“普通合伙”字樣。
⑸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,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對于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還不了解的請咨詢我們的客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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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
⑴有二個以上合伙人。
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。合伙人為自然人的,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國有獨資公司、國有企業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。
注意: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人數沒有上限。
⑵有書面合伙協議。
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,也是確定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。
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,以書面形式訂立。
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、蓋章后生效。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,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;但是,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,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。
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,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。不愿通過協商、調解解決或者協商、調解不成的,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,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。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,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⑶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。
合伙人可以用貨幣、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,也可以用勞務出資。
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,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,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。
注意:①用勞務作為出資是合伙企業特有的規定,并且只有對普通合伙人才適用。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,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,應當依法辦理。
⑷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。
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“普通合伙”字樣。
⑸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,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對于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還不了解的請咨詢我們的客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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